J9九游会平台专插本民法专业练习题(第二章)

  新闻资讯     |      2023-03-01 23:27

  小编给各位准备奋战专插本考试民法专业的考生整理了如下习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是专插本民法专业练习题的第一章,后面会陆续公布后面章节的内容。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9条、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法律是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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